平台首页 » 外包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

助力IPR从无到有,由精至资本化

著作权登记
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关于软件著作权登记
早在1990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计算机软件就被列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1991年6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门的保护。该条例于1991年10月1日实施。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的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9月27日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修订。伴随著作权法的修订,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也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做了修订,并于2002年1月1日施行。
计算机软件条例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在立法宗旨和保护原则上与著作权法对其他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是基本相同的。但是,软件在表现形式、开发和应用等诸多方面与传统作品相比又有着显著的特点。例如,软件中程序本身不可直观,程序作为产品带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应用性,并且极易被修改、复制和传播等。因此,通过单独立法对软件著作权进行专门保护就显得十分必要。
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点击可查看、下载)
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内容(点击可查看、下载)
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点击可查看、下载)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点击可查看、下载)
软件著作权的继承和承受(点击可查看、下载)
·关于"双软认证"——软件企业认定与软件产品登记点击可查看,下载
·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从专利法的保护对象来看,针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要求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这一点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而言往往难以做到。从专利的的取得程序,专利申请审批的时间过长,成本较高,也不利于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虽然在形态上是一种图形设计,但它既不是一定思想的表达形式,也不具备艺术性,因而不在作品之列,不能采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而且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更新换代较快,若用著作权法来保护布图设计,则会因著作权的保护期过长而不利于集成电路业的发展。
  由于现有专利法、著作权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无法给予有效的保护,世界许多国家就通过单行立法,确认布图设计的专有权,即给予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美国是最先对布图设计进行立法保护的国家,随后,日本、瑞典、英国、德国等国也相继制订了自己的布图设计法。
  1989年5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此外,《知识产权协定》专节规定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问题,其缔约方按照上述公约的有关规定对布图设计提供保护。

  我国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相对较晚。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通过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特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成电路科设计保护条例》,制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自2001年11月28日起实行。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取得(点击可查看、下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内容及其行使(点击可查看、下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点击可查看、下载)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限制(点击可查看、下载)
    

标引专利数据库查询
免费试用
成功案例
知识产权联盟
  • 消费电子领域
  • 移动通信领域
  • CUP/DSP领域
咨询热线:010-63951881-8212
维权热线:010-63951881-8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