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产业联盟-组织机构
第九条 联盟由联盟代表大会、理事会、顾问委员会、秘书处、对外合作处、战略咨询处、品牌运营处、教育培训处、知识产权处等组织共同构成。
第十条 联盟代表大会为联盟最高决策机构。
联盟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 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 决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三) 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四) 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五) 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六)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联盟代表大会包括联盟年会和联盟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联盟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联盟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半数以上联盟会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临时会议。
联盟代表大会决议需经四分之三以上到会理事会会员且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普通会员的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章程须经三分之二理事一致同意方可由秘书处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联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包括理事会年会和理事会临时会议,由秘书长召集。理事会年会每年召开两次;在理事会年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或紧急情况;经一名以上理事会会员提议,半数以上理事会会员同意,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联盟设立顾问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部门、政府领导、专家和部分会员企业人士组成,负责政策导引、重大事件咨询等事宜。
第十五条 联盟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常设机构,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CSIP),负责联盟日常管理,并具有重大事项、决策提议权,向理事会负责。其骨干人员、办公地点相对固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其它办事人员若干。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 通过提请联盟大会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 解释联盟章程;
(三) 执行联盟代表大会决议;
(四) 制定联盟发展规划和工作方针;
(五) 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决定联盟高级会员、普通会员、观察员的加入和除名;
(八)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九) 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十) 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通过提请联盟代表大会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二) 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三)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秘书长选举流程
(一) 理事会由联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企业、事业等单位组成,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的企业至少在一半以上,每三年选举一次,可连选连任;
(二) 联盟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成为理事长单位,其他理事会单位均为副理事长单位;
(三) 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四) 选举工作由秘书处组织执行。
第十八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基本条件
(一) 政治素质较好,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二) 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三) 在本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为行业做出突出贡献;
(四) 对群众拥护,业绩突出,发展趋势良好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等可连任。
第十九条 联盟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 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 监督、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选择能够推动联盟工作的人士加入联盟顾问委员会;
(五)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条 秘书处工作受联盟理事会监督,经理事会授权,执行理事会决议,代表理事会行使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处理联盟内外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有:
(一) 代表联盟开展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外包业务的推广,行业标准推广,包括对外合作,组织各地信息互联互通,组织对外开展联盟统一的宣传活动等;
(二) 筹备召开联盟理事大会、联盟会议,起草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管理规定等;
(三) 建设与维护联盟网站,编撰联盟刊物;
(四) 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反映企业呼声,做好企业与联盟会员的桥梁作用,协调各理事单位;
(五) 起草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六) 起草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 制定加入、退出联盟流程、联盟章程,如理事、会员标准、流程审批等;
(八) 负责受理加入联盟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依据联盟有关制度提议除名违规联盟会员、观察员及受理联盟会员和观察员退出联盟的申请;
(九) 负责受理高级会员、普通会员加入理事会的申请,对申请单位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十) 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对提交申请的理事单位进行初步审查;
(十一) 拥有对联盟内理事及会员的监督权;
(十二) 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负责处理具体事务;
(十三) 设计其他基于联盟章程基础上的服务;
(十四) 联盟大会和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若理事会会员不称职,联盟会员可向秘书处提议,秘书处向会员征求意见,在超过2/3数联盟会员的要求下,可召开联盟理事会,决议保留或更换该理事单位。